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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郁玉: 人为什么还要读《论法的精神》?
1. 一个政治体制或制度的设计及其建构,是否将制衡权力作为主要设计目标,是否把限制权力作为制度建构的关键部分,实际上已经成为判断这个政治体制或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法性大小的重要标准。
2. 专制制度的不可救药性,正在于专制制度所内生的腐败,其严重程度不是随治理效率的上升而下降,相反会随治理效率的升高而更大幅地攀升。专制制度之所以会在历史上成为过渡性权力形态,乃是因为这种权力制度的不可补救性:无效率、无效益亡;有效率、有效益亦亡。
在系统阐述政治学或法学的教科书中,孟德斯鸠的学说常常得到没有被单列其章的“待遇”。但是,孟氏学说所专注的权力现象,尤其是其对专制权力的历史定位并由此得出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思路,堪称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中最伟大的构想之一。
作为启蒙时代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当然没有像当代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和哲学那样,以“科学”的方法集纳和展开论据,而是与其他大多数启蒙时代的著述一样,以确定且不容质疑的箴言式论述,把必须要限制权力的信念扎根于思想发展史和制度进化史。
也正是由此形成的对权力的认知以及对权力必须进行限制的信念,使得限制权力、制约权力、平衡权力成了现代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中先赋性的不证自明式公理。一个政治体制或制度的设计及其建构,是否将制衡权力作为主要设计目标,是否把限制权力作为制度建构的关键部分,实际上已经成为判断这个政治体制或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法性大小的重要标准。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氏关于政体、法律以及政治与地理、气候关系的许多论述及其结论,虽具有启发性和开拓性,但其视角以及研究方法却难为后来的相关学说与理论所照收。不过,孟氏关于权力和专制制度的论述,无论如何都属其同时代以及先前时代以来的天才性论述,其对专制权力剜肉剔骨般的刨剥,让专制政治的本相从此大白于历史,以此把专制者及其专制权力牢牢钉在了历史耻辱柱上。
专制权力的宿命:无效益亡,有效益亦亡
专权的偏好源于权力的有用性。在既定政治制度下,权力分配的比例决定利益分配的比例。国家政治的复杂性在于,在一定规模的国家中,专权的偏好即使没有基于同样偏好的觊觎和制肘,其任性的结果也必定会成为专权本身的最大敌人——聚拢所有权力,意味着专权者必须对所有被权力覆盖的事务负责。于是,所有成功专权的专权者都会发现,对其权力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其他偏好权力的侧臣,而恰恰来自其自身的体质、寿命等天然“禀赋”。这正是专制必败的宿命所在。
显然,从国家层面上讲,基于贪婪本性、以期最大限度地获取分配权力的专制权力,其功能并非仅仅是一种分配权力,更是一种治理权力。并且,没有富有成效的治理,分配也就无从谈起。换言之,对专制权力而言,从不存在独立于治理权力的分配权力。分配权力固然可为专权者带来真金实银,但其实只是治理权力的一个结果。由此,从国家治理意义上讲,一个成功的专权者,即使其天然“禀赋”是一架“永动机”,也难以负荷国家所有的治理任务。不能为而强为的结果,就是专制国家的治理只能不计道德习俗、社会公正和自然环境等代价,而集中在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专权者带来利益的方面,由此尽可能适应于专权者力有不逮的天然“禀赋”。
专制作为一种权力形态,是专制权力架构的外显。专制者受限于自身的天然“禀赋”,在专制权力架构下,虽不情愿但也必然要以利益分配为期许而实行某种程度上的事务性“放权”。“放权”所强化的权力功能,可以提升专制制度的效率。这种效率,可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可供分配的利益。但是,专制制度的不可救药性,也正在于专制制度所内生的腐败,其严重程度不是随治理效率的上升而下降,相反会随治理效率的升高而更大幅地攀升。不仅如此,由“分权”导致的制度效率提升转化而来的制度产出效益的递增,会极大地膨胀专制者以及因“放权”而掌有部分权力的专权者的贪婪之心,并因利益之争而将专制权力架构下的权力之争激化到峰值,从而由此晃动了整个专制权力架构。
这种晃动带来的专制制度瓦解是不可逆的历史过程。作为专制制度最高受益者的专制者,不是不想约束那些“放权”受益者的贪心和行为,但是,一方面,与其不得不“放权”治理的因由相同,最高专制者想要限制和监督层层专权者的冲动和行动,会碰壁于其天然“禀赋”;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甚至纵容层层专权者的腐败和权斗,既是以实际利益换取对最高专制者、对专制制度忠诚的对价,也是在其下层层专权者深陷权斗时,保持惟我独尊、使自己立于裁判和调解地位的必要代价。此即所谓“你腐败,我放心”。因此,专制制度之所以会在历史上成为过渡性权力形态,乃是因为这种权力制度的不可补救性:无效率、无效益亡;有效率、有效益亦亡。
孟德斯鸠让专制没有未来的信念深入人心
由专制权力的宿命,《论法的精神》得出了其他政体下的权力运作原则:“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在《英格兰政制》一节中,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此确立了国家的这三项权力必须分立、以及彼此必须互相制衡的制度标准。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已然成为许多国家的制度现实和制度实践。这些制度现实和制度实践,放大和示范了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提出的国家权力运作原则的有效性。尤其是在孟氏所抨击的滥用权力的政体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其与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体相对照,两者在自由、权利、公平、正义、道德、传统、环境、生态等社会和自然方面的种种不同,不断为《论法的精神》中的天才立论充实着新案例。
百多年来,在专制制度输出效益的高峰期,也不乏有论者受惑于专制与其他政体的效益比对,并常常由此生出发对专制效能与效率的向往,由此对孟德斯鸠对专制权力不留余地的“偏狭”之论产生怀疑。但是,如下这样的场景在百多年来不是也一再重演么:那些惊叹于专制效率的人,往往还来不及整理他们的论断、系统化他们的赞词,他们所心仪并欲委身的专制制度便坍塌成了历史的瓦砾堆。在这一刻,专制的强大,似乎只体现于只有专制制度独有的因竭泽而渔而在短期内出现的高效率所产生的巨大效能,才能将其自身推向不归路的尽头。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权力运行规则即使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也仍不能证明孟氏有关权力原则存在例外性。没有例外的是,在孟氏用最刻薄的言辞将专制制度钉在历史耻辱柱上之后,专制,这一形容某种政体之下的权力形态的名词,再无专制者敢以此来说明其所掌控的权力制度。相反,许多行专制之实的专制者,却都愿意以民主、共和之名,来形容其政治体制,甚至以民主、共和作为其统治国的国名。
从这个意义上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通过把专制权力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在历史上空前地驱离了专制追随者,让专制没有未来的信念自此深入人心,由此塑造了现代政治规则和权力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并将这种规则树立成为历史的指路牌。
2. 专制制度的不可救药性,正在于专制制度所内生的腐败,其严重程度不是随治理效率的上升而下降,相反会随治理效率的升高而更大幅地攀升。专制制度之所以会在历史上成为过渡性权力形态,乃是因为这种权力制度的不可补救性:无效率、无效益亡;有效率、有效益亦亡。
3.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通过把专制权力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在历史上空前地驱离了专制追随者,让专制没有未来的信念自此深入人心,由此塑造了现代政治规则和权力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并将这种规则树立成为历史的指路牌。
在系统阐述政治学或法学的教科书中,孟德斯鸠的学说常常得到没有被单列其章的“待遇”。但是,孟氏学说所专注的权力现象,尤其是其对专制权力的历史定位并由此得出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思路,堪称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中最伟大的构想之一。
作为启蒙时代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当然没有像当代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和哲学那样,以“科学”的方法集纳和展开论据,而是与其他大多数启蒙时代的著述一样,以确定且不容质疑的箴言式论述,把必须要限制权力的信念扎根于思想发展史和制度进化史。
也正是由此形成的对权力的认知以及对权力必须进行限制的信念,使得限制权力、制约权力、平衡权力成了现代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中先赋性的不证自明式公理。一个政治体制或制度的设计及其建构,是否将制衡权力作为主要设计目标,是否把限制权力作为制度建构的关键部分,实际上已经成为判断这个政治体制或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法性大小的重要标准。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氏关于政体、法律以及政治与地理、气候关系的许多论述及其结论,虽具有启发性和开拓性,但其视角以及研究方法却难为后来的相关学说与理论所照收。不过,孟氏关于权力和专制制度的论述,无论如何都属其同时代以及先前时代以来的天才性论述,其对专制权力剜肉剔骨般的刨剥,让专制政治的本相从此大白于历史,以此把专制者及其专制权力牢牢钉在了历史耻辱柱上。
专制权力的宿命:无效益亡,有效益亦亡
专权的偏好源于权力的有用性。在既定政治制度下,权力分配的比例决定利益分配的比例。国家政治的复杂性在于,在一定规模的国家中,专权的偏好即使没有基于同样偏好的觊觎和制肘,其任性的结果也必定会成为专权本身的最大敌人——聚拢所有权力,意味着专权者必须对所有被权力覆盖的事务负责。于是,所有成功专权的专权者都会发现,对其权力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其他偏好权力的侧臣,而恰恰来自其自身的体质、寿命等天然“禀赋”。这正是专制必败的宿命所在。
显然,从国家层面上讲,基于贪婪本性、以期最大限度地获取分配权力的专制权力,其功能并非仅仅是一种分配权力,更是一种治理权力。并且,没有富有成效的治理,分配也就无从谈起。换言之,对专制权力而言,从不存在独立于治理权力的分配权力。分配权力固然可为专权者带来真金实银,但其实只是治理权力的一个结果。由此,从国家治理意义上讲,一个成功的专权者,即使其天然“禀赋”是一架“永动机”,也难以负荷国家所有的治理任务。不能为而强为的结果,就是专制国家的治理只能不计道德习俗、社会公正和自然环境等代价,而集中在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专权者带来利益的方面,由此尽可能适应于专权者力有不逮的天然“禀赋”。
专制作为一种权力形态,是专制权力架构的外显。专制者受限于自身的天然“禀赋”,在专制权力架构下,虽不情愿但也必然要以利益分配为期许而实行某种程度上的事务性“放权”。“放权”所强化的权力功能,可以提升专制制度的效率。这种效率,可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可供分配的利益。但是,专制制度的不可救药性,也正在于专制制度所内生的腐败,其严重程度不是随治理效率的上升而下降,相反会随治理效率的升高而更大幅地攀升。不仅如此,由“分权”导致的制度效率提升转化而来的制度产出效益的递增,会极大地膨胀专制者以及因“放权”而掌有部分权力的专权者的贪婪之心,并因利益之争而将专制权力架构下的权力之争激化到峰值,从而由此晃动了整个专制权力架构。
这种晃动带来的专制制度瓦解是不可逆的历史过程。作为专制制度最高受益者的专制者,不是不想约束那些“放权”受益者的贪心和行为,但是,一方面,与其不得不“放权”治理的因由相同,最高专制者想要限制和监督层层专权者的冲动和行动,会碰壁于其天然“禀赋”;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甚至纵容层层专权者的腐败和权斗,既是以实际利益换取对最高专制者、对专制制度忠诚的对价,也是在其下层层专权者深陷权斗时,保持惟我独尊、使自己立于裁判和调解地位的必要代价。此即所谓“你腐败,我放心”。因此,专制制度之所以会在历史上成为过渡性权力形态,乃是因为这种权力制度的不可补救性:无效率、无效益亡;有效率、有效益亦亡。
孟德斯鸠让专制没有未来的信念深入人心
由专制权力的宿命,《论法的精神》得出了其他政体下的权力运作原则:“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在《英格兰政制》一节中,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此确立了国家的这三项权力必须分立、以及彼此必须互相制衡的制度标准。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已然成为许多国家的制度现实和制度实践。这些制度现实和制度实践,放大和示范了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提出的国家权力运作原则的有效性。尤其是在孟氏所抨击的滥用权力的政体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其与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体相对照,两者在自由、权利、公平、正义、道德、传统、环境、生态等社会和自然方面的种种不同,不断为《论法的精神》中的天才立论充实着新案例。
百多年来,在专制制度输出效益的高峰期,也不乏有论者受惑于专制与其他政体的效益比对,并常常由此生出发对专制效能与效率的向往,由此对孟德斯鸠对专制权力不留余地的“偏狭”之论产生怀疑。但是,如下这样的场景在百多年来不是也一再重演么:那些惊叹于专制效率的人,往往还来不及整理他们的论断、系统化他们的赞词,他们所心仪并欲委身的专制制度便坍塌成了历史的瓦砾堆。在这一刻,专制的强大,似乎只体现于只有专制制度独有的因竭泽而渔而在短期内出现的高效率所产生的巨大效能,才能将其自身推向不归路的尽头。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权力运行规则即使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也仍不能证明孟氏有关权力原则存在例外性。没有例外的是,在孟氏用最刻薄的言辞将专制制度钉在历史耻辱柱上之后,专制,这一形容某种政体之下的权力形态的名词,再无专制者敢以此来说明其所掌控的权力制度。相反,许多行专制之实的专制者,却都愿意以民主、共和之名,来形容其政治体制,甚至以民主、共和作为其统治国的国名。
从这个意义上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通过把专制权力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在历史上空前地驱离了专制追随者,让专制没有未来的信念自此深入人心,由此塑造了现代政治规则和权力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并将这种规则树立成为历史的指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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